为黑土地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黑土地保护法》解读
       适用范围所谓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的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所谓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所谓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所谓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何种主体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和组织,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和组织。该法第二条所称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指该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即指任何主体在该法规定的地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的,都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处理好黑土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重点和难点在耕地。为此,该法第二条明确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并非全国,而是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区域,并且是这些区域中土地特性为拥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耕地。这是因为,我国的黑土地主要分布在以上四个省(区)的相关区域,尤其是黑土地中的耕地,更加需要特殊保护。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