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保护珲春生态环境

       问:《条例》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对排污单位规定了12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
       一是严惩重罚违法排污单位,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条例》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例如,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是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实际经验,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管理、违反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弄虚作假骗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依法严惩。《条例》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行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污单位未建立台账记录制度、未如实进行台账记录、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排污行为等行为,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欺骗、贿赔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强化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的衔接。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