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法获表决通过 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出口管制法。
       出口管制法包括总则,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49条,主要规定了出口管制范围,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和全面管制,出口经营资格和出口许可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域外适用和对等采取措施等内容。

       “制定出口管制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做好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说。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是指对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对该物项的使用主体或者用途进行控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的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做法。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出口管制也正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上世纪90年代末,根据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我国先后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6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形成了覆盖核、生物、化学、导弹以及军品等物项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
       王瑞贺介绍说,6个条例实施以来,对于依法规范和推进出口管制工作,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6个条例出台时间较早、立法层级不高且相对分散,难以适应新形态下出口管制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必要根据形势变化,在总结出口管制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提升立法层级,制定一部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的法律,为做好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确保管制物项全覆盖
       关于出口管制范围,出口管制法主要作出了两方面规定:
       确保管制物项全覆盖。除传统的军民两用物项、军品、核外,还参考对外贸易分类标准,将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均纳入管制物项;同时,明确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确保管制主体和行为全覆盖,从我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均受本法约束。
规定出口管制清单制度
       关于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和全面管制,出口管制法作出了以下规定:
       规定出口管制清单制度,明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根据出口管制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出口管制清单,对管制物项作出明确列举。
       规定临时管制制度,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公告,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
       规定全面管制制度,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未实行临时管制的物项,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物项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风险的,也实行出口管制。同时规定,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经批准,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实行出口许可制度
       关于出口经营资格和出口许可制度,出口管制法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规定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制度,明确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军品出口实行专营。
       实行出口许可制度,明确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临时管制物项以及全面管制物项,都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建立管控名单制度
       出口管制是全过程管制,既要在出口环节通过出口经营资格、出口许可制度进行控制,同时在管制物项出口后也要对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管制,以防止其被未经许可的主体获得或者被用于未经许可的用途。
       关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出口管制法专门作出规定:
       要求出口经营者提交证明文件,证明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规定最终用户应当承诺,未经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相关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可能改变的,应当立即报告。
       建立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强化管理。
       建立管控名单制度,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可以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对其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规定对等采取措施
       关于域外适用和对等采取措施,根据出口管制工作需要,出口管制法规定:
       一是对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信息进行规范,明确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
       二是规定本法必要的域外适用效力,明确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规定对等采取措施,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此外,还对出口管制的管理体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