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已于2023年4月13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办法》第一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与旧《办法》相比,该条文的部分表述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了修改,如“环境行政处罚”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另外,在立法依据上,条文增加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办法》第二条是关于“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应受处罚行为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职权法定、实施行政处罚程序法定等内容。该条文延续了旧《办法》的规定,仅在表述上进行了修改,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修改为“违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
       《办法》第三条是关于行政处罚“罚教结合”原则的规定。与旧办法相比,《办法》增加了“纠正违法行为”也应符合“罚教结合”原则的规定。事实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应当同时作出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行政命令,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虽然不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但其实施也应当坚持“罚教结合”原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提供服务。
       《办法》第四条是关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并特别强调了保密的要求。该条文的修订有两方面值得关注:一是与旧《办法》比较,《办法》新增了关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保密要求;二是《办法》扩大了保密义务的范围。旧《办法》仅规定了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而新《办法》将保密的范围扩大到“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