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0年6月12日珲春市人民政府十八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税费优惠
       1.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转企”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年限由5年延长为10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对会员不足25人的“个转企”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先缴后返”(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
       4.对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
       7.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支持
       8.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按规定向省级申报,帮助申请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9.对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按规定向省级申报,帮助申请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补助。
       10.“个转企”服务业企业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向省级申报,帮助申请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