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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珲春圣弘公寓小区垃圾问题

 

  • 留言日期:2021-11-16 对话部门:珲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留言类型:投诉

     

    留言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是珲春市圣弘公寓的居民,20年1月小区原圣迪物业因为无法负担费突然放弃管理,造成小区内垃圾漫天飞垃圾成堆的现象,同年8月新创物业进驻小区对小区进行管理环境得以改善此时新创物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是为期10年的服务合同。21年10月新创物业因为收支不平衡导致费用增加无法负担,突然贴出一纸公告撤离小区,合同显示新创物业与小区业主委员签订的市10年的服务合同,在合同未履行完毕突然撤离导致小区现在又垃圾成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八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处于失管状态时,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应急管理。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提供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应急物业服务,服务期限协商确定,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期间,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人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未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想说的是,1.原物业在新物业或者业主决定是否自制的时候撤离是不符合规定的。 2.社区,街道是否按照条例进行了处罚,是否对原物业企业进行督促?是否存在渎职行为?是否存在不作为行为? 3.此合同为期10年否有效,物业进驻是否有效,前期物业进驻时社区街道是否进行过考察,物业公司是否有实力。 4.我们居民一直缴纳的卫生费为72元每年与我们一墙之隔的靖园小区也交72元,为什么他们的垃圾仍在垃圾桶就有人清理,我们的就没人清理原因是什么?道理是什么? 5.这次物业又放弃管理,社区街道是否启动应急预案解决保洁问题。 6.社区让楼长统计是否同意物业进入,统计也已经有段时间了为什么没了下文?打了12345市长热线社区的回复就是等,在这里想问让我们老百姓等到什么时候? 7.据说此次选聘物业有两家公司一家为砼济丰,一家为立马财,表格业上交了有一段时间了 为什么还不召开竞标大会,这里是否有暗箱操作。 最后请领导给以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早点解决小区垃圾问题。 谢谢领导


    珲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回复:

    1、我单位了解到,诉求人反应的事小区物业进驻问题,按照《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此问题由街道部门帮助解决。2、诉求人说的收取72元垃圾费,我单位收费员处给予解释,收费72元为收取错误,并已经将72元拆分为2年的垃圾清运费用。

    珲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1/12/7 10:06:00